丰泽区企业商标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随着国内创新产业区的不断发展,新产品的不断开发,企业对商标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商标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认知元素,也是企业升级档案、确保利润、吸引客户的重要因素消费者。第一步:如何获得既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又能顺利得到保护的商标首先,商标法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不能作为商标申请。
例如:国名、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对外公布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等。其次,要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除了要考虑到愉快的倾听、易记、易宣传等影响传播力的因素外,还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原创性、相似性等专业性问题。
第二步:顺利通过商标查询企业必须明确拟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具有同一商品类别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可以通过商标局官方网站或者商标代理机构查询。通过查询商标局的泉州商标注册情况,可以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经注册或者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第三步:如何选择有利的商标注册方式商标是单独或者合并申请的。许多企业都有中文、英文和图形商标。有些人希望一步到位。应用程序中有中文、英文和图形。
然而,只要组合应用程序的任何部分出错,就有被拒绝的风险。具体或根据商标使用后,参照商标查询结果确定商标单独申请或合并申请。第四步:如何处理商标局不予商标审查的情况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局应当将被驳回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机会为商标而战。
因此,企业接到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后,应及时准备驳回复审,并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商标权。商标注册似乎很复杂,但也有一些技巧需要采取。建议寻找正规、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咨询或代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因商标注册不成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泉州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商标即发侵害的法律释义:商标即发侵害是指即将发生的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从民法理论讲,侵害行为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以违法为前提,只要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即可构成。因此,侵害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如正当防卫、执行公务造成的侵害行为等。即便是违法的侵害行为,也并非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这样的违法侵害行为才被称为侵权行为,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从法律实践讲,当侵害行为成为侵权行为,即构成了侵权之“债”,其相对应的法律救济手段是行使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债权请求权。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有以下4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有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一种绝对权,对于侵害绝对权的法律救济权利是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为核心内容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行使既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也不需要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更不需要有损害结果,只需具备一个要件即存在侵害事实或者侵害可能。因此,对于商标即发侵害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救济合理合法。
事实上,发生在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域的即发侵害与商标侵权分别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实施救济不能相互替代,两者各有分工。前者是一种防止性的保护,目的在于预防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是一种进取性的保护,目的在于以财产性的赔偿制裁行为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商标即发侵害的行政执法实践:
笔者认为,即发侵害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构成所谓的侵权未遂。因此,工商机关对于不属于商标侵权的即发侵害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工商机关面对商标即发侵害行为束手无策、无可作为。从积极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目的出发,工商机关应积极行政,对商标即发侵害行为人实施行政指导,进行提醒、提示、预警。这样,既可以充分彰显行政执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能提升工商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地位。同时,如果行为人在工商机关对其实施行政指导后仍然任由即发侵害行为继续发展并最终构成了商标侵权,工商机关可以视情况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日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印发《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到2020年,全省贯标企业达到10000家,基本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全覆盖,通过绩效评价企业达到2500家,通过认证企业达到800家,培训企业高管、内审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服务机构人员累计达到10000名,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方案》指出将重点在新增贯标企业备案、绩效评价及认证、贯标奖励等工作上取得突破,推动企业贯标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方案》要求,各地知识产权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以丰富和发展企业贯标推广、培训、咨询和绩效四大工作体系为抓手,以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四个环节为主线,切实提高贯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提升贯标工作对企业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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