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个人商标的可选方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实施国家泉州商标注册战略,不断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依据《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经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为进一步做好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要求,参加合作的各方成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地方性法规,在各省、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导下,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通过在区域范围内开展一系列活动,推进国家商标战略实施,加强区域内各相关部门间合作,互相借鉴当地有益经验,促进区域商标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二、合作内容
(一)开展商标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在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针对各协作成员方商标工作人员的商标注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各协作成员方依照区域工作小组组长的统一安排部署,轮流主办涉及不同主题的商标业务培训班,非主办方须积极参加,并根据需要配合主办方工作。
(二)建立区域间工作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商标战略工作信息交流,建立信息交流长效机制。各协作成员方应根据工作实际,主动将各单位引导商标注册、商标监管维权等日常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其他专项工作成功经验编制成简报,向各协作成员方发送,实现区域间商标工作信息共享。每年举办一次商标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各协作成员方在本系统中推荐工作能力突出、业务知识过硬的先进集体代表或个人参加,对实施商标战略过程中取得的经验、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三)强化区域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协作。各协作方及时将涉及在其他成员方发生的重大商标案件发往相关成员方商标监管机构,互相沟通案情,及时备案处理。并充分发挥泛珠三角区域商标保护协作网等商标执法区域协作网功能,定期开展区域内协作活动,协调指导跨区域执法行动,提高区域协作执法效能。通过区域间商标执法的协作,达到准确、高效处理疑难问题的良好效果。
三、合作要求
(一)为做好当年年主题的有关工作,成立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当年承办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席会议的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负责)商标工作的领导担任,组织并负责召开有关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联席会议,各成员方就合作事项相互沟通,达成共识。
(二)各协作成员方按照合作协议要求,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区域合作列为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本协议于2012年12月6日在海口签署,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九份,成员单位各执一份。
很多企业都不知道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包过的,通过率是多少的。就近几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通过也只不过是50%60%成的成功率,也就意味着有差不多一半的商标被驳回。所以,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就要做好商标检索和查询,以便更好地掌握我们泉州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也正是商标注册不是100%通过的,所以商标检索是申请注册商标的必经流程。商标检索工作一般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员负责,当然申请人自己也可以进行商标检索,但商标检索的专业性比较强,所以最好还是委托拥有商标检索和判断商标是否相似的机构进行查询。
商标检索的意义和必要性:
(1)做好商标检索可以让我们探明注册障碍,查询是否存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若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申请商标进行调整和修改,提高商标检索和认证的效率和可靠性,缩短商标的认证周期。
(2)弄清商标能否安全使用,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情况,避免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减少宣传广告费用损失,降低经营风险。我司有独立的商标查询管理系统,借助该专业科学的商标查询管理软件,专业顾问免费检索,能全面规划和管理商标申请的检索,规避注册过程的风险,全面保障企业的商标权益。
根据《商标法》及其配套文件,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类。申请泉州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分类确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商品类别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不同类别申请登记。
由于《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内容是专业的,为避免分类错误造成商标申请的偏差,建议申请人在确定分类时咨询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您也可以通过本网站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简要版本进行初步选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注册为商标。
设计精美、寓意深刻、特点新颖独特、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够很好地装饰产品、美化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乐于购买和使用,为商标所有人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商标法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商标局对与原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申请不予受理。因此,建议您在商标设计过程中考虑避免使用在先的商标,以免被拒绝商标申请,这将耗费您的申请时间和成本。
在商标设计过程中,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与我们的客服人员沟通,他们会为您提供热情的服务。由于商标法的复杂性和专业化,大多数申请人通过委托有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我公司拥有多年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您提供商标注册服务,可以大大简化您的商标申请工作量,提高商标申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将对商标申请是否与在先商标相抵触、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是否提交了完整的申请文件等进行初步审查。商标局对初审通过的商标予以公告。在三个月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可以核准注册,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商标局在初审中发现商标申请与在先商标相抵触或者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救济。我公司在商标驳回和复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如果需要,请联系我们。对初审合格并在公告期内的商标申请,其他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对异议申请,商标申请人应当积极答复异议审查,说明其注册商标的合理理由,并努力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商标法上的优先权,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注册商标中请,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商标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了两种优先权。
商标事务所获得的资料:第一种优先权是基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中请泉州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中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汀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叮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于2012年5月1日向本国提出了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第二种优先权是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的行为获得优先权。
《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甲于2012年5月1日向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其生产的商品,并在该商品上首次使用了某一商标。后甲又于2012年10月31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该商标是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才能够实际享有优先权。基一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一请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一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行为获得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仁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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